《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无损检测内容报送WTO/TBT 作相应修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2-02-06 14:38 浏览次数: :
 

       继2009年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后,承压特种设备又一重大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已于2012年1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此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有的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全部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将锅炉分类内容纳入,并进行新的锅炉分级和调整;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根据锅炉安全监察体制的变化,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订后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中,无损检测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选用TOFD超声衍射时差法检测规则;对管子对接接头X 射线实时成像作了相应技术规定;明确了无损检测时机;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用表格的形式给出并且与新制定的锅炉级别对应,较为清晰;修改了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修改了局部无损检测及扩探方法规定;明确了组合无损检测方法合格判定规则;修订了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规定。

       据WTO/TBT通报网消息,《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拟于6个月后批准生效。可见,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可能于2012年下半年批准生效。又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息,锅容标委正在制订GB/T 16507《水管锅炉》和GB/T 16508《锅壳锅炉》两项技术标准,这两项技术标准将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基础建造标准(类似于压力容器行业的GB 150《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的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成为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协调技术标准。

     附件: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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